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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废除死刑?
FiERy 发表于 2008-03-09 18: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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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是世界的大趋势,也是人类走向文明的一种标志。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废除了死刑,即使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执行死刑的数量也有了大幅度减少。在中国,虽然死刑被视为是一种实现正义的必要手段,但在中国传统中,执行死刑并不是一件好事,死刑数量的多寡也被视为国泰民安的象征,如中国历史上的“贞观之治”时期,一年执行死刑的数量常不过几十例。目前,中国是世界上执行死刑人数最多的国家,每年中国执行死刑的数量超过了世界其它国家的总和,这不仅说明中国还很落后,也说明中国距“盛世”的距离还很远。为了切实减少死刑,中国近年来也进行了一些改革,如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大幅度增加了死缓的适用量。死缓的大量适用减少了死刑实际执行的数量,但也出现了一些按当前刑法应当判处死刑却没有判处死刑的案例。在限制死刑的背景下,死刑案成了少数无良法官名利双收的渠道,进一步统一死刑审判、核准标准,加强监督,势在必然。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来一直有人提出要废除经济类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以其作为废除死刑的先声。这不仅招致民众的普遍反对,也使废除死刑成了一场闹剧。实际上,同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相比,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性质更为严重,其足以颠覆国家,危害民族。例如今年被处以极刑的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其在位期间广受贿赂,致使假药流行,受害者竟遍及全球,其行为危害了全人类,如果这种犯罪先赦免了死刑,显然是荒谬的。废除死刑应当循序渐进,在逐步减少死刑数量的同时,仍应当保持对性质严重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唯有这样,减少死刑,直至废除死刑才有实现的可能。
【新闻背景】
综合媒体报道,联大昨天通过全球暂缓死刑议案,希望最终可以废除死刑。 据报道,在联合国大会上,104个国家代表投票通过全球暂缓死刑。在各国代表中,有104个支持暂缓死刑、54国反对、29国弃权。该议案要求各国尊重国际对死刑的标准并暂缓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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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年末我们回首中国司法,最闪亮的开端当属1月1日死刑核准权上收最高人民法院。从数年呼吁到最终收回,这一被视为众望所归的改革经历了太多变迁。到今天新制运行已近一年。这个时候,我们回顾与探访,是想知道,这一年,死刑复核的起步运转,到底给中国社会和平常人心带来了哪些变化?掌握生杀大权的法官会想些什么?复核后重获生命的死刑犯想些什么?没有看到“杀人偿命”结局的被害人家属想些什么?失去对死刑控制权的基层法院和地方政府又会怎么想?任何改革,第一年总是震动最大,伴随着新旧系统的各种冲突与摩擦。这一点在我们的调查中亦有所现。但我们认为,只要代表进步方向,一切改革带来的杂音和困扰都将是暂时。正如一位法院院长所言,死刑复核这一年,是磨合的一年。我们理解,这种磨合,包含了新旧法律制度的磨合,新老法治思维的磨合,中央和地方的磨合,政府和法院的磨合,还有,普罗大众与崭新世界的磨合。我们希望通过对死刑复核的周年记录,能为公众提供更多视角去看待这一与生命最息息相关的刑罚制度,进而对死刑制度的改革抱有更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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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多年下放到各地高级法院的死刑核准权。为保障这项司法改革顺利实施,最高法院在此之前,已在原有两个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增设了三个刑事审判庭,以应对即将大大加重的死刑复核工作量;并从地方各级法院、法律院校和律师界选调优秀刑事审判干部,扩编近300名专职人员。黄孝光即在2006年上半年作为湖南推荐的优秀法官跻身最高人民法院,成为一名备受关注的“生死判官”。孰料仅一年,黄孝光故地案发落马,颜面光环尽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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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评论】
真正糟糕的是死刑沦为一种仪式。死刑的存在表明“在一定条件下杀人是合理的”,同时它也造就了人们对这种仪式的迷信,忽略了对制度与生活脚踏实地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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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告诉我们,尽管有亡命徒但是不会多,大多数人还是怕死的。不过从这一常识推导出的死刑特别威慑力是要大打折扣的:如果犯罪是出于冲动,那是来不及权衡后果的;如果犯罪是仔细权衡后做出的决定,那么首先权衡和主要权衡的一定是犯罪后逃脱的可能性而不是未逃脱时的惩罚力度,因为一旦被抓捕,即使最轻的刑法也足以让犯罪行为得不偿失。但是无论如何,死刑的威慑力还是比无期徒刑还是要大些。真正的问题恐怕在于提高破案率来增加刑罚威慑力的代价与适用死刑增加刑罚威慑力的代价的比较。 除了死刑的特别威慑力,还有两个因素决定了中国目前绝对不能废除恶性暴力犯罪的死刑。第一个因素是中国目前的有期徒刑最长只有十五年,数罪并罚只有二十年,死缓和无期徒刑实际收监的时间通常也只有十几年(经过多次减刑)到二十几年。这样短的刑期不足以阻止那些恶性特别大的罪犯刑满释放后继续危害社会,也无法消除受害人亲属和证人的恐惧。第二个因素是“杀人者死”的报复刑传统观念还很强大,国民普遍缺乏宽容心态,需要死刑的介入来斩断怨怨相报的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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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是主张将来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废除所有的犯罪的死刑的。但是,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保留哪些罪的死刑,是不是应当首先废除贪污贿赂罪的死刑,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早在上世纪90年代左右,就有赵秉志、邱兴隆等著名刑法学者提出废除包括贪污贿赂罪在内的经济犯罪的死刑;此后,湖南学者王明高在其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提出同样的观点;去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表达了这一观点;最近,著名学者周永坤教授在《法学》月刊第8期撰文主张“废贪墨罪死刑”。我个人认为,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主张首先废除贪污贿赂罪死刑的说法,不符合刑罚设置的根据原理,也不具备立法的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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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问题在中国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大家知道,在中国,死刑是一个既严重又敏感,甚至不知所措的一个问题。中国每年到底杀多少人,我们并不知道,这是国家绝密——据说在这个国家只有三四个人知道中国一年到底杀多少人。据说有一次,总书记要问一下了:“我们国家一年到底杀多少人啊,外国人老问这个事?”最高法院院长说:“对不起,总书记,我不能在电话里和您说,我怕泄露了秘密,我要当面和您说。”当然他可能想乘机见一见总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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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执行死刑对罪犯更加人道。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保障将被处死刑者人权的保护措施》的专门文件中规定,执行死刑应该尽量降低死刑犯遭受痛苦的程度。美国一直致力于设计干净、尽量减少痛苦的死刑执行方法。注射执行死刑以剧毒化学物通过受刑人静脉注射入血液,使其进入昏迷状态,体内各部分机能瘫痪,心脏麻痹而迅速死亡。目前为止,任何一种死刑方式都不可避免地给死刑犯带来某种痛苦,但注射死刑是目前发明的痛苦最小的方法。据行刑人员的现场观察,注射执行死刑能使死刑犯安静、无痛、迅速、干净地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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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民主政权杀自己的百姓必须有正当的理由,而且这个理由正当与否要得到尽可能广泛的舆论认可,所以要对每一个死刑案都要经过广泛的讨论。绝不可以偷偷摸摸的进行。否则就有怀疑死刑是为了统治者本身的利益,而非为了人民的利益。我国在死刑方面近年来做了不少改进,审批权上收到了最高法院,比过去慎重多了。但是至今缺乏公开的讨论。连每年的死刑人数都算是国家机密,实在有违常理。近年来我国在走向法治社会的步伐相当快,下一步该怎么走,我认为应该公开死刑的所有信息,证明国家的专政并不是为了少数的统治者。再下一步应该将重刑的决定也予以公开,并且征求社会舆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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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接受《瞭望》采访时说,自从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以来,我国“死刑数量明显减少”。我想,假如不是这位副院长的提醒,在各种离奇死法层出不穷以至人们几乎患上死讯疲劳症的这个国度,恐怕没有多少人还惦记着被“法办”的人数是增了还是减了。不过,“死刑人数明显减少”这个来得稍稍有点突兀的消息,还是让人感到些许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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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凯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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